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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5名人民监督员10月起行使监督职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10:18 新华网

  新华网海口9月30日电(记者卜云彤)海南师范学院教授毕华等25名同志从10月1日起,将作为“海南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开始行使监督职权。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凡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消案件、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要无一例外地进入监督程序。凡未进入监督程序而结案的,一律无效,重新进入监督程序,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人民监督员主要通过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向检察官提出问题;必要时旁听案件承办人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听取案件律师的意见;独立进行评议、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继续进行;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时,检察机关要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与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每个案件由3名或5名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

  这次推荐产生的海南省25名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既有高校的专家教授,也有工商、审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既有机关干部,也有普通农民;既有少数民族,也有妇女,具有较强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也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完)(责任编辑: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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