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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双规需要严格的限定和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10:42 北京青年报

  作者:张天蔚

  近日有媒体以《中纪委解读双规》为题,采访各方权威人士,就围绕“双规”而存在的一些疑问给出了比较明晰的解答。表面看来,这一报道没有一般新闻必备的“由头”,但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及执政党必须尊重宪法,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等观念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的背景下,重新界定、解读“双规”的法理依据和现实作用,理清中国共产党的 党内纪律行为,与国家司法机关执法行为之间的关系,确也符合新闻的“时效”原则。

  应该承认,随着反腐斗争力度不断加强,“双规”一词的出现频率是如此之高,“双规”措施在反腐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如此之显著,以至于在大多数舆论宣传及影视作品中,“双规”成了主角,司法却在一定程度上成了用来最后一拍的“惊堂木”。这样的印象,当然在相当限度上源于对“双规”的误读。但这样的误读之所以产生,却与对“双规”性质的限定不清,对“双规”手段的使用限制不严有关。在许多群众的印象中,未必能够明确分清党内、党外,纪律与法律之间的界限和区别。而且在反腐斗争这一正义而又迫切的共同目标下,对手段正当性的辨析不免被许多人看做多余之举。

  但是,依法执政毕竟是时代对执政党的必然要求,而依法执政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在目标神圣的前提下,执政手段也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和法律规范。具体到“双规”,则必须明确厘清、严格限定两个关系,一是作为党内纪律手段的“双规”与国家司法机关司法行为之间的关系;二是“双规”实施中,纪检机关与被“双规”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在第一对关系中,虽然服从于同一个目的,但二者之间依然必须加以严格区别,既不可彼此替代,也不能相互干扰。违纪并不必然违法,“双规”也不是预审,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双规”之后“移交司法”,司法也可能并不治罪。而且,法律的对象包括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包括正在“双规”的党员干部。因此,司法不该一味静候“双规”的“移交”;“双规期间”也不该成为司法调查的“禁入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双管齐下,应该是党纪与国法、“双规”与司法之间的正确关系。

  而在第二对关系中,党的纪检部门如何在党纪国法赋予的权力下,在尊重“双规”对象的宪法权利的基础上,达到严肃党纪、挖出贪官的目标,也需要在新形势下进行更严格的规范和限制。

  分析近年来的反腐斗争成果,“双规”已经成为最有效的反腐利器。执政党出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目的,加强党内纪律约束,自觉惩处腐败分子,也是必然的选择。因此,在现阶段“双规”既有存在的必要性,也有足够的正当性。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法律办事,使其具有更充分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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