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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建筑不得拆除改造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12:04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孟录燕报道

  记者从市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目前,上海已经确定的中心城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共12个,总面积达27平方公里。其中面积最大的是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涉及徐汇、长宁、卢湾、静安四区,面积7.75平方公里。另外本市还初步确定了93条风貌街道。中心城区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编制将于明年全部完成。

  扩大保护建筑类别和内涵

  除了中心城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确立外,普查认定工作也在郊区开展,目前已开始划定朱家角镇、新场镇、南翔镇、金泽镇、嘉定城厢镇、松江城厢镇、青浦城厢镇等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

  在优秀历史建筑方面,从1989年—1999年,市政府分三批公布了398处、近300万平方米列为保护范围的优秀历史建筑。最近有关部门又完成了第四批230处、约130万平方米优秀历史建筑的推荐评审工作,将向社会公示后由市政府正式批准公布。这些优秀历史建筑包括了多种建筑类型和风格,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和历史人文价值。

  为了使本市的保护建筑类别和内涵能完整地反映上海城市发展的脉络,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保护范围。凡是代表上海各个历史时期并具有一定文化与科学艺术价值的典型建筑,均应予以保护。

  凡1949年以前建造的花园住宅、大楼、公寓、成片的新式里弄、有特色的石库门里弄和有历史人文价值的民居,代表不同时期的工业建筑、商铺、仓库、作坊和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成30年以上、符合《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的优秀建筑,都必须妥善保护。

  明确责任到单位与个人

  对列入保护范围的建筑,有关部门应当将名单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同时,对这些建筑,由市、区县相关部门在仔细勘察的基础上,确定具体保护类别,建立保护档案信息库,并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对房屋所有人、承租人、物业管理单位等实施保护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保护建筑项目的检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均应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技术方案必须经专家委员会审定。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保护范围的建筑不得拆除、改造。保护建筑的产权人应依法承担保护建筑的维修养护责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国有非居住性质保护建筑的承租人应承担租金以外定期维修的相关费用。保护建筑在进行产权交易或租赁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条例》要求及规划控制要求,履行告知承诺义务,告知情况应向房地部门备案。属于授权经营的国有非居住性质保护建筑,其经营者在进行产权处分前,应向市房地部门报告,经核准后方可进行买卖。区县有关部门还应配备相应力量,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

  成立保护委员会

  为了形成保护的长效机制,目前市、区县两级财政正在抓紧建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将主要用于成片保护前期周转,对履行保护义务确有困难者给予必要资助。市政府还决定,成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以加强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由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文管委派员组成。各区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在职能分工上,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区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日常保护管理,建立保护建筑专门档案,执行定期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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