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者最高可罚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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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13:02 每日新报 |
全国首部查处传销的地方性法规通过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全国首部查处传销的地方性法规———《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于9月25日通过。据悉,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办法》规定,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参加者,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提供活动经营场所、商品、资金、仓储、运输、信息、网络、广告等条件和服务的,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无营业执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举办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参加的旨在推销、介绍产品或者营销方式培训活动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据不完全统计,山西省工商系统在 2004年上半年共查处各类传销案件 38起,捣毁传销窝点79个,查获的传销用品价值90万元,遣散传销人员9482人,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人员52人。而在这些被打击、取缔的非法活动中,太原地区便占了绝大多数。 《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的这项立法属于创造性立法,在全国为首家。该办法的出台没有明确的上位法做依据,但在起草中汲取了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的意见,参考了国家有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文件精神,并借鉴了沈阳、郑州等城市的工作经验,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较强。 另外,《办法》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组织者,对提供经营场所、商品、资金、仓储、运输、信息、网络、广告等条件和服务的,规定了行政处罚,特别是对进行培训活动的监管和处罚,为从源头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