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涉及劳动争议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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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16:26 北京晚报 |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的征求意见稿。鉴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涉及诸多社会热点,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共36条,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很多热点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就此次意见稿进行解读。 5类劳动合同纠纷归法院管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5类劳动合同纠纷,法院应当受理。其中包括: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付工伤待遇的;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为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而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 还有3类因社会保障发生的纠纷,法院也能管。它们是:1999年2月1日以后,因用人单位欠交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因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的纠纷;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社会保障纠纷依然投诉无门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此次意见稿讨论的马国华认为,现在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很多,法院此前多不会受理此类案件。而此次意见稿中规定,1999年2月1日以后,因用人单位欠交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法院应该受理。这为劳动者有关社会保障的纠纷打开了一条救济途径。但意见稿也就此规定了仲裁前置的条件,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障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为当前社保机制的原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目前并不受理此类纠纷。意见稿同时又规定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这些情况综合起来,使得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依然投诉无门。 “这个问题牵扯到整个社保体制,并非法律可以完全调整的。希望能引起有关方面的充分重视,因为社会保障不仅牵扯到企业的付出和劳动者的获取,更关乎国家利益。” 企业改制后打官司告谁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当事人:原用人单位整体出售的,以原用人单位为当事人;购买方变更企业法人名称的,以变更名称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原用人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的,以改制后的公司为当事人,但是该公司仅以原用人单位的股份承担责任。原用人单位部分改制为公司的,以原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其投入到改制公司的资产,视为原用人单位的财产;原用人单位注销的,以改制后的公司为当事人,但是该公司仅以原用人单位的股份承担责任。受工伤可要求精神赔偿 意见稿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马国华律师认为,劳动者在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还可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大突破,反映了法律适用“以人为本”。但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司法解释还应细化。 意见稿还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可能得到来自第三人和用人单位的双倍赔偿。 单位不补偿“跳槽”不受限 有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员工“跳槽”后就业时会因此受限。而意见稿规定,5种情形竞业限制的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因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拒绝在竞业限制期内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超过竞业限制约定时间或者从事的相关劳动不会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意见稿还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或者行业限制范围的,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从事的劳动不可能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可以根据该地区或者该行业的实际情况,对竞业限制的期限或者行业范围予以调整。 “跳槽”违约金低于1年工资 一些公司规定的高额“跳槽”违约金,一直为人们所关注。意见稿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从其约定。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过高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造成的实际损失适当予以调整。马国华说,按照北京地方的规定,“跳槽”违约金最高不得超出12月的工资,就是说员工“跳槽”的代价不高过1年工资。本报记者邱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