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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表示国庆后段四天加班不“补钱”可“补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17:3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30日电据羊城晚报报道,“十一”假期明天开始,但在珠三角的企事业单位,一部分员工只能“半休”或“不休”,加班工资应该怎样算?广东省劳动和就业保障厅新闻发言人张祥及相关专家近日作了解答。

  张祥介绍,国庆假期分为两个部分:1、2、3日是“法定休假日”,4、5、6、7日是普通“休息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单位应按不低于员工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 资,而在普通“休息日”加班,单位既可以选择安排员工补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不另外安排补休,按不低于日工资2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休假日”加班,能不能也以补休代替加薪?有专家认为,节假日休息是法定的,即使事前事后补休,也已非节日,因此,单位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即是说,今年国庆若加班,头三天一定要“补钱”,后四天可以“补休”。

  张祥还表示,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如果单位的经济效益好,福利好,可以自行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给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外来工与本地职工同等享受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待遇。

  张祥特别提醒外来打工者,千万不能将“过节费”误当成是加班工资。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过节费虽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但它带有福利性质,并不需要员工提供额外工作才能获得。加班工资则是对员工休假损失的补偿。

  张祥还说,如果员工拒绝加班,企业也不允许扣员工的工资。劳动者有获得休息的权利,这是法定的。企业事先未与员工或工会协商就安排加班,属于违反劳动法规,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且不能被扣工资。

  如果国庆假期把工作带回家做,能否拿到加班工资?专家认为,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是自愿在家工作,就不属于加班,即员工的工作既不是企业的要求,也没有企业的认可,企业就无须给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反之,若有证据证明带回家的工作是单位安排的,就属于加班。(谢孝国、刘蓉、余雪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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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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