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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保险公司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被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03:5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连续报道的四川首例“司机反诉‘撞了不白撞’”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于昨日又有了新进展。在这个全省首例案件中又产生了全国“首例”——交通事故伤者(即原告方)除了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外,还将司机购买车辆保险所在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日,锦江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席上除了肇事司机的代理律师外,还有另一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事件重放

  回放一:全省第一

  今年6月28日下午4时10分,吴亮达驾驶“五菱”微型客车由牛市口沿海椒市街往龙舟路方向行驶,行人王建强由汽车前进方向的右边朝左边步行,被吴亮达的车撞倒受伤。吴亮达立即将王建强送到医院,经诊断,王建强右内踝及后踝撕脱性骨折、右腓骨斜行骨折。这次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行人王建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吴亮达拒绝继续支付王建强将进行二次手术需要的医疗费6000元后,王建强将吴亮达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2609元,吴亮达对王建强的诉讼作出了反诉的回应。此举使吴亮达成为我省自《道法》实施以来,反诉“撞了不白撞”的第一人。

  回放二:全国第一

  8月,吴亮达与王建强的交通事故赔偿官司打得火热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突然收到了自己已成“被告”的出庭通知书。

  自5月1日实施《道法》以来,虽然各地均有此类交通赔偿纠纷案被媒体报道,但根据《保险法》,“必须有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才能赔付,否则不予理赔。所以,一旦事故由行人负全责,那么司机就得自掏腰包付医药费,这让众多车主叫苦不迭。虽然媒体报道的“暗箭”直指保险公司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滞后,但还没有当事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这次被原、被告双方追加成“被告”,成为全国首个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被告上法庭的保险公司。

  本报记者陈娟李杨

  第一回合该不该告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王起诉吴是基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他们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而吴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王与保险公司之间却无任何关系。由此,王建强不能就同一损害事实既主张侵权责任,又主张合同责任。

  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是对合同相对性的明确规定。在吴亮达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中,只能由吴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王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原告:就是要告你

  原告方王建强的代理律师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雷丹玫律师称,保险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道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项赔偿应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支付,不足部分才由驾驶员承担,所以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保险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赔偿结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雷律师认为,依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应将保险公司追加参与诉讼。

  第二回合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愿成为“唐僧肉”

  原因一:商业保险≠强制保险

  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以商业保险承担《道法》规定的强制保险的责任。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险种,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费率标准和赔偿原则。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基于《道法》的规定而逐步建立的,保险公司实行无责赔付,其赔付范围远大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而且,基于强制三者险赔付责任的极大增加,保险费的费率无疑将大幅上升,同时基于同样原因,强制三者险将不会任由投保人约定责任限额,而应将责任限额限定在一定限度内或规定一个确定的金额。保险公司认为,由于商业三者险与强制三者险存在诸多明显区别,将两者混为一谈是错误的。

  原因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道法》出台前不存在

  《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在《道法》出台之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些省份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形式强制实施第三者责任险,违反了《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道法》出台之前本身根本不存在。

  保险公司目前执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是非强制性的保险,是与被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受《合同法》《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约定的约束。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的保险合同合法有限,保险公司只能依据保险合同的《合同法》《保险法》的规定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即有责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无论从法律上分析,还是从合理性及公平正义角度考虑,保险公司在目前情况下不应承担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否则保险公司就是“唐僧肉”“冤大头”,这样会使保险公司的经营处于不确定的法律环境,打击投资人的信心。保险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生命和健康宝贵无价

  对于保险公司的辩解,雷律师针锋相对。《道法》明确规定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险种为强制性保险,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积极落实《道法》精神,实现《道法》实施后与《条例》出台前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衔接。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事实上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已经纳入了强制保险的范畴,即车主必须要投保该项险种,在实践中,交警部门在机动车上户、过户、年检都要求必须投保该险种。因此,本案的保险公司应按现有的第三者险来履行第三者强制险。

  保险公司与吴亮达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吴亮达是在5月17日,即新《道法》实施后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加以说明第三者险不是第三者强制险,其保险费率还提高了,对投保人来说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雷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体现了生命和健康的宝贵价值,也体现了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人身权利的精神。

  昨日没有宣判,法庭将择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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