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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警方仅凭猜测毙了讨债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09:33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9月26日,陕西籍男子姜云春到兰州讨债时因怀揣“疑似爆炸物”被警方击毙。前日上午,警方表示,目前已确定债务人张凤林的爱人报案时所称姜云春胸前的所谓“炸药包”不过是一个热水袋,警方同时承认,在姜云春走出503室张凤林的家之前的数小时对峙期间,警方并未进入503室,也没有对其喊话、劝解。警方拒绝提供现场录像由于认为兰州警方没有给出合理的说法,姜云春家属向警方提出3项要求,观看警方拍摄的现场录像、看看“可疑爆炸物”、进行尸检,但警方表示,击毙前没有录像,击毙时及以后的录像不宜看。 怀疑不 能成为开枪的理由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但这个规定有前提,一是要“判明”,不能“怀疑”,兰州警方不具备这个条件。另外,兰州警方没有进入楼内与姜云春对话,原因是认为“他身上的爆炸物足以炸毁一座楼”,在这里,警方这种逻辑符合警界人员的常识吗?由此,可以判定的一点是,兰州警方对姜云春的死亡持放任态度,也就是说,不管到底是不是炸弹,他们没有深究,这是疏忽大意,还是间接故意?据《法制晚报》(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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