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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交通肇事赔不起钱 最重可判7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11:28 东方网

  东方网10月1日消息:四川高院昨日下发通知明确交通肇事罪量刑中的有关数额执行标准,无力赔偿数额达到80万元的肇事者最终可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即日起,我省法院将按此标准执行。

四川省高院此次根据最高法院的授权主要调整了两个数额执行标准: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法院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责任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法院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责任人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选稿: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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