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评:军人抚恤优待史的里程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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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16:50 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记者刘昕、王东明)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优抚保障体系框架的基本建立,这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军人的抚恤优待工作,历届中央领导集体都把切实维护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16年前,国务院就 已公布了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这个条例对于保障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和部队凝聚力,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现行条例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996年,民政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开始对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修订,在坚持继承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体现中国特色与借鉴外军经验相结合的原则下,22易其稿,对现行条例中涉及军人和优抚对象切身利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较大修订。新条例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贯穿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融汇了依法行政的基本理念,具有很强的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新时期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一部重要的基本法规。新条例进一步确立了军人抚恤优待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理顺了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思想和工作宗旨。不仅如此,新条例还强化了政府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促进社会生产力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维护广大军人和优抚对象的根本利益,作为优抚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应该充分认清贯彻新条例的重要意义,把加强优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党政军群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决落实各项优抚政策,从根本上解除广大官兵和优抚对象的后顾之忧。(完)(责任编辑:罗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