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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建项目未建节水设施最高可罚款1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20:36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记者刘浦泉) 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建设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节水设施的,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办法还规定: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禁止开凿机井。在地下水超采区,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水工程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严格限制开凿机井。严格限制开采基岩水。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洗车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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