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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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2日08:41 河北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记者王东明、刘昕)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单位将受到处罚。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了优抚单位和优抚对象的责任。《条例》规定,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