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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加班费节后可举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2日09:53 每日新报

  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是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重点李茜晁振源

  新报讯 【记者李茜通讯员晁振源】从9月20日开始,本市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重点对易引起集体争议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今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等,进行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抽查。昨天上午,市劳动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本市黄金周期间 正在营业的一些服务型企业进行了监督抽查。

  昨天上午,执法人员来到位于人民公园内的丁香花园海鲜美食城。通过询问发现,酒楼的460名员工中,最低工资为550元,虽略高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在值班表上,执法人员发现职工们没有一天休息日。负责劳资工作的张小姐表示,他们的部分职工采取轮班制的形式,每周至少都能轮到一次上晚班的机会,这一天的白天就视为休假。这说明,该单位不但剥夺了职工法定休息日的权利,也没有向职工支付加班费。同时这里的服务员从6月8日酒楼开业以来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随后,执法人员检查了位于河西区永安道的“宝轩渔府”、和平区的“欧海家居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和平区的“天津中联百盛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等企业,均发现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执法人员对这些违规单位下达了询问通知,对于工资报酬违规的单位,将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并支付相当于应得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20%至25%的赔偿金;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士表示,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情形,在“十一”长假后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举报电话:27111830,地址:和平区营口道36号。

  新闻背景:

  从今年 7月 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 480元 /月调整为530元/月,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10元/月。本市同时调高了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 4元调整为 5元。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十一”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同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530元/月,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此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十一”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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