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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居住证无权强制人们参加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2日12:01 新京报

  作者:武志兰

  《新京报》报道,上海新的居住证制度即将启动。在仔细研读了《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之后发现,《规定》要求,居住证的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综合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规定》的第二十六条还要求,持有人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注销《居住证》。

  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就业者申领居住证需提供综合保险证明,参加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则将被注销居住证。就是说申领并希望持有居住证者必须参加并连续缴纳综合保险,否则被取消资格。

  上海市即将启用居住证的同时是否有权强制人们参加保险,值得一辩。不管何种形式的保险,它都是一种投资或投资保障形式,参与者可因此获得预期的收益或避险,不参与者理所当然的不享有该项收益和保障。该项投入毫无疑问应该是公民个人自愿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强加于他人,除非该项保障措施是政府福利性的发放。

  显然,上海市将要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将居住证与综合保险“绑”到了一起,申领者须提供综合保险证明,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将被注销居住证,来沪人员只要想持有居住证就必须将综合保险费续交下去。

  缴纳保险费的出发点是加强个人未来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这个出发点是好的,是有远见的,是建设性的举措。但仍不能违背个人自愿原则。特别是当居住证这个证件的实行将会涉及到孩子入学、小孩计划免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这些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社会福利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时候,更不能将那些因经济贫困缴纳不起综合保险费用等因素无法存续居住证的人员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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