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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赞助不见了续:部分条款履行不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2日16:39 温州新闻网

  温州新闻网10月2日消息:《金江寓言文学奖揭晓,八旬老作家遭遇新烦恼:承诺的赞助不见》中的赠与人、浙江人可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叶红星通过律师告诉记者,是否履约还要再考虑一段时间。而金江先生明确提出要求停止履行协议。

  近日记者采访浙江人可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叶红星,询问是否继续履行赠与协议时,他拒绝作答。再次联系后,他向记者表示,只能通过律师和记者说话。记者便与他在上海的 法律顾问、小耘律师事务所张晨律师取得联系。张晨要求记者拟好采访提纲,加盖单位公章传真给他,他和叶红星商量后给予回答。但记者发出传真后张晨并没有答复,他对记者说,叶红星要再考虑一段时间才能作答。

  本报法律顾问、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戴北平在阅读了他们的协议书后认为,从合同性质上去分析,这份合同实际上双方形成了一个“对价”,如赠与人法律顾问所说的,是一种商业促进行为,比如聘请叶红星为评奖委员会顾问;公司享受冠名权,唯一商业运作等等。这些都是针对受赠人的一种“对价”,和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质是不相符合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不应该是针对受赠人的一种“对价”,所以这不应该算是赠与合同。

  他认为,即使是一份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协议第五、六条是根本无法履行的条款。比如“金江寓言文学奖每届揭晓时,必须在温州及全国性各大媒体上对‘人可杯’给予大力宣传及适时在温州电视台、《温州日报》等各大媒体上为人可工贸有限公司作宣传”。戴律师认为,媒体报道不报道不是评委会能操纵控制得了的事情,这都是没办法履行的条款。再比如,这第六届报道了,第七届、第八届报道不报道呢,更是无法预料的事情。“适时”也是一个不确切的词语。并且,对“人可杯”大力运作而不是对文学奖运作,都是模糊概念。请全国各大媒体适时报道,不是寓言文学奖评委会能操纵得了的事情;而且这种义务也有悖于我国的新闻纪律和新闻道德。评委会没办法履行,在法律上叫“履行不能”。受赠人可以认为是重大误解,有权要求撤销。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作为不赠的抗辩理由,赠与人只能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也可以请求撤销赠与。(温州日报金志敏)(来源:温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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