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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告银行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3日02:58 济南时报

  新华社广州10月2日专电李女士被公安部门限制人身自由后,其弟弟和弟媳妇竟擅自将她的42万多元存款取走。事后,李女士以银行“审查不严”为由,将某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全部存款。经法院审理,李女士一审败诉。目前该案正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

  据《新快报》报道,2001年2月,李女士在某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开办了通存通兑的 储蓄账户,并同时开办了银行卡。2002年8月29日,李女士因故被番禺区警方限制人身自由,身份证和银行卡也被扣押。

  第二天,她的弟弟在没有征得她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她放在公司里的银行存折拿走,并凭密码提取了3万多元。随后的4天里,她的弟媳又先后4次凭密码提走了39万余元。而且,有两次每次提取15万元。银行方面表示,曾核实李女士弟媳的身份证并记录了身份证号码。

  取款不需存款人身份证?“存款人的身份证都没查看,银行就把我的存款发放给别人!”李女士在诉状中提出置疑。

  而银行则认为,李女士的存款被冒领,究其原因是她没有保管好存折和密码,造成密码泄露。而根据我国法律对现金支付的规定,银行只需核实取款人的身份证,而不需审核取款人和存款人的身份是否一致。在李女士弟弟、弟媳的取款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已经核实了取款人的身份证,所以不应负任何责任。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支付管理的通知》相应条款,用户取款时,只需要核实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即可,而银行已经尽了核实取款人身份证的义务。

  李女士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和密码,是导致存款被冒领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责任。至于李女士提出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现金支付管理实施办法》中“储户从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现金支取,柜台经办人员应请取款人出示取款人和存款人的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方可支付”的规定,法院认为,该“办法”不能对抗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从银行的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率考虑,银行对身份证的审核,应为“一般”的形式审核,仅作为密码制度的辅助。为此,判李女士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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