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让员工投票“定”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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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3日05:46 重庆晚报 |
新华社10月2日讯 只因商场里的饮料被人偷喝,超市的业主竟想出荒唐的应对招数——召集店里的员工投票“认定”谁是“贼”。 9月30日,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对这件名誉侵权案做出判决:判决超市业主蒙某赔偿员工陈某精神损害费500元,停止侵权;并在本超市范围内向陈某赔礼道歉。 陈某受雇于广西鹿寨某超市,2004年4月6日,该超市店长助理发现存放在4楼的其中一小瓶饮料被人偷喝。5月14日中午,蒙某召集本店的37名员工,采用投票的方式欲确认偷喝饮料的员工是否是陈某。验票后,蒙某当场向员工宣布投票结果:2票认同、3票弃权、32票否定(认为不是陈某所为)。 事后,陈某认为蒙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超市业主蒙某以针对陈某是否属于偷喝饮料的行为人,采用召集员工投票的方式予以确定,其行为给陈某的名誉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构成对陈某名誉权的侵害。网络编辑:甘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