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关系与消法之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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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3日08:58 每日新报 |
十·一维权专题(之三) 专家说法每日开讲 今日主评人:叶林教授 叶林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著名法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医疗纠纷由医疗关系产生,而医疗关系是指医师受患者的委托,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医疗关系并非单一的法律关系,而是综合法律关系。一般说来,医疗关系主要是指医疗合同关系。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医疗关系,主要为医疗合同关系。 关于医疗纠纷与消法之间的关联,涉及问题较多的是医疗纠纷能否适用《消法》?虽然我国《消法》在立法时并没有明确将医疗纠纷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但叶林教授却认为,不能轻率地就此予以排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就是消费关系。我们看到的正常的消费是积极的、主动的,而医疗除了保健医疗、美容医疗外,都是被动的,但是这仍不影响医疗关系被称之为消费。因此,正常的医疗消费可以适用《消法》。 由医疗消费产生的医疗服务有特殊之处,涉及用药、注射方法、治疗医生等因素,比如说因为用药产生的纠纷,事后得知药品是假冒的,或者医生明知药品假冒,那么此时适用《消法》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当然,诊断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治疗的效果与病人的支付能力也有关,并且主要依赖于医生的判断,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应像其他一些国家一样,适用《医师法》追究医生的专家责任,而不应只是简单地适用《消法》。 适用《消法》,更多涉及的是第49条有关欺诈的问题,医生欺诈跟老百姓不一样,老百姓的疏忽对应的就是医生的过失,但是对于医生的一些善意欺诈就不应认定。 新报记者王京涛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