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投票“定”贼 构成侵权被判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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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3日10:17 汉网 |
只因超市里的饮料被人偷喝,超市的业主竟想出荒唐的应对招数———召集店里的员工投票“认定”谁是“贼”。9月30日,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对这件名誉侵权案作出判决:判决超市业主蒙某赔偿员工陈某精神损害费500元,停止侵权;并在本超市范围内向陈某赔礼道歉。 陈某受雇于广西鹿寨某超市,担任保安员。2004年4月6日,该超市发现存放在4楼的其 中一小瓶饮料被人偷喝。5月14日,蒙某召集本店的37名员工,采用投票方式欲确认偷喝饮料的员工是否是陈某。投票结果为:2票认同、3票弃权、32票否定。事后,陈某认为蒙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源: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