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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商品房维权的最大障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4日09:12 每日新报

  十·一维权专题(之四)

  专家说法每日开讲

  今日主评人:何红锋教授

  何红锋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市知识产权进修学院兼职教授、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高等工科院校经济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听说了太多的业主因为商品房问题而起诉开发商的案件,它们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几乎每一个案件都是单个的业主对抗强大的开发商。本市著名房地产专家、南开大学法学院何红锋教授“十一”期间特别提醒广大业主,无组织是商品房维权的最大障碍。

  何教授对此解释,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发生违约或者侵权的行为,那么受到损害的就不会是一家一户。这种损害的共同性使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违约人或者侵权人同一性,其实已经有了使消费者联合起来的基础;另外一个让人们联合起来维权的理由是单个维权的成本太高。但是如果让这些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人组织起来,在理论上可以,实际上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起码目前的状况是这样。因为业主之间存在着普遍的相互不信任;彼此之间无合同关系;不知道维权成本的计算方法;不明白为什么要组织起来。当然,这种共同诉讼或者集团诉讼需要经过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如果提出集团诉讼,应当推选代表人(维权人员)进行诉讼,应当有回头约定代表人与业主的关系。合同既是维权的必要前提条件,也是维权成功之后各种权益兑现的保障。对于消费者在住房纠纷中联合维权合同的内容,明确提出,合同当中必须要涉及具体维权人员是否有报酬、专职的还是兼职的、彼此之间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组织获得的收益要不要分配、组织获得的损失要不要分配等条款。业主组织起来就有了资金的来源,就可以保证时间上的持续性。

  新报记者王京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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