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规定企业主要领导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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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5日07:48 浙江在线 |
记者昨日获悉,由成都市审计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联合拟订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将开始正式实施。 《意见》指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完好程度,掌握国有资产存量,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意见》指出,国有企业应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管理程序,建立重大经营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了解掌握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和发展战略规划等经营活动,切实履行好出资人职责。 《意见》指出,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报告和审核控制制度及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企业主要领导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负责。审计部门应坚持依法审计,把监督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把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与对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审计监督关口的前移。 《意见》要求,国有企业要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尽快制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国资、审计、监察和司法等部门应加强联系,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问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