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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家子要负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5日08:23 齐鲁晚报

  《华西都市报》报道 谁当成都国企的乱花钱败家子,谁就要向政府部门拿出书面说法,还要被纪检监察部门联手追究责任。3日下午,记者从成都市政府有关部门证实:由市审计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联手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成都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并于近日开始实施。

  意见规定,国企和国企经营管理者要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据悉,在此意见精神下,成都市国资办将尽快制定出台国企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大投资事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擅自转让、买卖、侵吞、贪污国有资产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等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要求成都市属国企要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管理程序,建立重大经营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建立投资预警制度,防止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提出要“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这样一来,一旦成都国企投资失败,哪些领导要负哪种程度的责任,将白纸黑字一目了然。

  意见亮出了“对外投资请示制度”的说法,要求成都市属国企的重大对外投资行为都必须请示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企不能说投多少就投多少,其对外投资具体标准必须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根据企业规模确定。

  成都市属国企要建立投资效果预测和评价指标体系,实行财务月报告分析制度。规定“投资如果没有达到预期效益或低于本企业资金利润率,主要决策者必须做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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