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听证会应在20天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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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5日10:04 东南早报 |
早报讯 (记者黄祖祥朱玮杰)记者日前从泉州市司法局获悉,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符合条件的应在20天内予以举行。 据悉,当事人主动提出举行听证会后,各执法科室和局直属执法单位应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20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应该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对执法人员建立责任追究制,经查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有两次以上上述行为的,暂停其执法工作三个月到六个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