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设劳动仲裁机构 相对独立于行政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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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5日10:30 南方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邹琳 通讯员曾德明) 不法老板钻法律的空子,借“拖”来克扣工人工资的行为再不能得逞了。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答复省政协委员毛晓碚的有关提案时表示,广东拟设置相对独立于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劳动仲裁专门机构,专司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职责。不仅如此,广东拟对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现行体制存四大弊端 据介绍,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一裁二审”体制存在四大弊端:首先,案件久拖不决,不法经营者易逃脱责任。劳动仲裁时限是60天,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普通程序是6个月,二审是3个月,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走完“一裁二审”程序要近一年时间。其次,国家资源重复浪费。劳动仲裁裁决一经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仲裁裁决即失去效力,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须独立运作,从案件的调查、取证、开庭全部重新进行,极大增加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社会成本。第三,劳动诉讼制度照搬民事诉讼规定,不利于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第四,由于劳动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先予执行、查封、扣押财产的强制措施,在发生集体拖欠工资、拖欠经济补偿金等情况下,无法即时对违法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使企业有时间逃匿、转移财产,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相关条例拟明年立法 针对上述问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已着手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将《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列入2005年的立法计划。根据该条例,广东将设置相对独立于行政和司法的劳动仲裁专门机构,专司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职责,以解决现有劳动仲裁机构依附于行政部门、法律地位不确定、公断力易受干扰、公信力受到影响、行政调解色彩明显等问题。条例同时将国有企业转制、社会保险缴交、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非正规就业劳动争议等纳入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对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分类处理,区分案件不同类型实行“二裁终裁”和“裁审分轨”处理体制,提高解决劳动争议效率。通过简化办案程序,加大调解力度,对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调解前置程序,改革庭审方式,缩短庭审时间,改革仲裁文书等措施,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