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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从《消法》看消协法律地位的无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6日15:51 燕赵都市报

  作者:李坚

  继消协欲借助行政之“刀”打击“霸王条款”后,近日消协又计划联手媒体,通过加强与新闻单位的合作,运用更为有效的形式强化舆论监督,从而加大打击“霸王条款”的力度。(10月5日《齐鲁晚报》)

  其实,消费者协会借助行政和媒体的力量打击“霸王条款”,未免有些无奈,尽管在消费者与相关“霸王条款”的纠纷中,消协往往都是以正义的化身出现,但很多时候却无法为消费者解决实质性问题,无法做到真正的完全维护消费者利益。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消协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及相关法律含义的不完善。

  与消费者协会的相关法律主要是1993年颁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首先在该法第31条中,就明确了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而社会团体是不属于政府组织的民间团体,因此就没有行政权力。

  但是《消法》第32条(四)又表明,消协有“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职能。从这条法律表述看,似乎消协有能力帮消费者维护自身的权益。可问题是“调解”不同于仲裁和诉讼,“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因此只要有一方拒绝调解,消协就爱莫能助,“受理”也就无从谈起。如此一来,法律上规定的消协可“受理”消费者投诉,往往也就成了一种令消费者单方面不切实际的愿望。

  而法律规定消协对消费者的投诉可进行“调查”,则未免有些不妥。因为法律中的“调查”一般特指行政机关强制有关方面披露有关情况。消协不是行政机关,恐怕“调查”无从谈起,有关方面也不会配合这种“调查”的。诉讼是维护权利的最好武器,因此《消法》第36条(六)中,便还明确规定了消协“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但是,消协并没有专职律师帮消费者打官司,而且由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缺憾,消协也并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集体诉讼的权利。如此看来,消协应“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不免是纸上谈兵。

  不否认消协的存在对消费者维权有一定积极作用,消协发布有关“霸王条款”和对消费者进行的善意提醒,无疑都有利于消费者维权。但是,要使消费者权益真正得到保障,就不仅要完善《消法》的相关法律含义,更要健全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使消协可以直接参与相关诉讼;而在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更要有完善便利且向消费者有所倾斜的损害赔偿制度,以便对消费者的受损及时给予救济,而不是仅给予相应的补偿。不如此,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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