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以“孝”为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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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7日06:54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
成都讯日前,成都律师李宗发向四川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稿。据他调查,对于如何尽“孝”,我国仅有婚姻法略有涉及。他希望,四川能为“孝”立法。 “父母年满60岁或病、残,无生活来源的,子女应负全部赡养义务,支付给父母的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用或子女自己生活费用。”李宗发在该立法建 议中提出,共同生活的,子女提供给父母的饮食标准不应低于其本身。“本省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审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根据这部《孝法》建议稿,对于谩骂、冻饿、凌辱、殴打、遗弃父母的,将终身不得录用和晋升。已改正并表现优秀的,需父母推荐,方可予以考虑录用、晋升,但不得优先录用、晋升。(来源:南京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