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骨干开“私会”突遭解雇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7日09:4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邓珍芝)在单位工作十多年的技术骨干突遭解雇,理由是他私自参加了一个同业会议,可能瞒着企业在外做同类业务。前不久,这名骨干为此走上劳动争议仲裁庭。 今年36岁的蒋某大学毕业后就在本市某国有设备公司工作,是公司技术骨干。去年12月,无锡一家企业要买设备,邀请了近10家企业开招标技术交流会,蒋某没和单位打招呼就 去参加了。在会上他碰到了本公司经理刘某。从无锡回来后,蒋某就接到了公司的除名通知。此后,蒋某没去上班,工资也停发了。 蒋某觉得,私自参加一次技术交流会就被单位开除太冤。经交涉,公司把开除决定变为解除劳动合同。今年4月,蒋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他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今年年底,公司提前解约,应向他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共5万元。 在仲裁庭上,蒋某原来所在公司提出,公司规定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类似本公司的同类业务”。去年那次招标会,参会的都是同行。蒋某私自参加,说明他可能瞒着企业在外面做同类业务。他违规在先,企业有权解除与他的合同。 蒋某则认为那只是一次技术交流会,他当时没有发言,也没代表任何厂家投标。 近日,市劳动仲裁委裁定,被诉公司不能证明蒋某参加招投标会是“泄露商业秘密”或“为他人经营”,应继续履行与蒋某的劳动合同,但对蒋某提出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不予认定。 蒋某坦言,以前他的确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技术,帮别人做点“私活”,比如修个机器、搞搞设备之类,但绝不涉及商业秘密。而公司经理刘某称,作为公司的技术负责人,蒋某掌握着一些核心技术,他私自去参加招投标会,证明其有“外心”。 另外,他平常干“私活”,也有可能会泄露核心技术,给单位带来损失。 目前,蒋某已回单位上班,但对于公司停发了他8个月的工资,他仍在和公司交涉。 新闻链接:掌握泄密证据,方可处罚员工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士昨对记者说,员工干“私活”是否应依劳动合同,对员工进行处置,关键要看这名员工是否泄露了商业秘密。 这位人士表示,根据《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此案中,企业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的规定,这并无不妥,但问题关键在于企业必须找到员工干“私活”的证据,并证明其泄露了商业秘密,损害了公司利益。比如员工在其他同类公司工作的出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或者在工商部门发现其在同类公司里担任了职务等。只有证据充分,企业才能按自己的规章制度办事,否则引起劳动争议后,可能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编辑 思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