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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住宿收费疑问 “惯例” 坚冰能否打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7日10:06 桂龙新闻网

  按国家有关规定,顾客在宾馆住宿一天,应享受宾馆24小时服务。实际上,按照目前国内大多数宾馆的“惯例”做法,即使顾客当晚11点或者凌晨1点之前入住,次日中午12点也要交齐24小时的房费。远远没享受24小时的服务,却要交纳24小时服务的费用,酒店行业的这一“惯例”做法,愈来愈受到消费者的质疑——

  住宿收费:“惯例”坚冰能否打破?

  顾客: 质疑“住宿收费”的合理性

  10月3日,市民唐小姐跟记者说起了这样一件事:也是在一个黄金周——今年“五一”期间,她去青岛旅游住宿,遭遇了一件“委屈”事。因为乘坐当天晚上9:30的飞机去青岛,几经周折抵达下榻的酒店时,已是凌晨1点多钟。酒店服务员按照酒店的“惯例”做法,截至当日12点时,要求唐小姐交纳一天的费用。唐小姐认为,酒店12点结帐时,她实际住宿时间只有11个多小时,酒店却收她24小时的钱,显然侵犯她的合法权益。

  其实,唐小姐这样的“委屈”事,大多数人都曾遭遇过。

  针对酒店12点统一结帐的“惯例”做法是否合理的问题。10月4日,记者采访了几位刚从星级酒店里出来的旅客。从龙隐路某酒店出来的林先生说,他是从上海来桂林办事的,作为一个商人,他住店的时间比住在家的时间还要多。对这样的规定他只能说不敢恭维。他说,他买了当天下午3点的机票,本来早上还想在桂林四处走一走,因为这个可恶的“12点”,他不敢出去,怕到时赶不回来,又得多付半天的房费,那就得不偿失了。

  从七星路一家酒店出来的赵先生说他昨夜12点钟才进入这家宾馆,但到今天12点钟,就得交一天的费用。赵先生觉得,顾客花了钱,远远没有享受到规定时间内的服务,这对顾客来说不公平。

  自己经营一家家庭式宾馆的张先生过去在外地也受过这“12点条例”之苦,因而,他在自己的小旅馆里脱开了这个“束缚”。记者采访张先生时,碰上几位晚上乘火车离开桂林的东北客人。虽然已经是下午3点,服务员不但没有催他们退房或是多交房费,还一再说天太热,让他们晚点走。张先生告诉记者,曾经身受其害的他,现在会更多地为他人着想,急人所急,忧人所忧。他说:“一年来的经验告诉我,这样做我不仅没有损失,还以真诚的心,细致的服务,为客人提供一个良好的住宿环境,一种愉悦的心情和一段难忘的回忆,当然,还为我带了可观的利润”。

  酒店:按“惯例”收取住宿费

  针对消费者质疑的酒店统一12点结帐、住宿时间不满24小时却按24小时收费的问题,酒店的业内人士怎么看?

  漓江大瀑布酒店前台的宋先生说,他们酒店是第一天中午12:00到第二天中午12:00为一天。一般是第二天中午12时前算一天房费,而12点到18点这段时间收取半天房费。他强调说,这是国际上酒店收费的通用标准。但旅游淡季,酒店会根据客人需要,在时间上适当放松。

  记者还调查了帝苑酒店、榕湖饭店等桂林市一些酒店、宾馆,计算房费的“时间概念”大部分都相同,某些酒店在时间上会自行放松一些。基本上是以中午12:00为标准,客人提前入住、推迟离店在6小时以内为半天,超过6小时算一天。

  记者问及,如果客人凌晨6点以前入住酒店,18点以后离开,应该怎么算?酒店回答:“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按照惯例,应该算两天的房价。”照此算法,如果客人凌晨5点入住,19点离开,只“享受”了宾馆房间14个小时,却得为48个小时的房价买单。“冤枉率”接近250%!

  但大部分酒店表示,在顾客入住之前,他们会和客人商量好。如果客人有特殊原因,向酒店提出后,酒店会充分考虑。旅游淡季,酒店的要求会相对宽松;旅游旺季,肯定没有客房。他们都表示,入住的客人一般都知道这个惯例,会自觉配合。

  市旅游消费投诉中心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国际惯例,酒店一般是在第二天中午12时前算一天房费,而12时到18时这段时间则可收取半天的房费。这是国际上酒店收费的通用标准,也已经成为国内酒店宾馆行业约定俗成的规定。。虽然目前没有专门的文件资料为依据,是大家约定俗成。以前有接到过这方面的投诉,今年“十一”桂林还没有遇到类似投诉。她说,接到这样的投诉后,她们也只是耐心向消费者解释,一般消费者都会理解。

  消协:“惯例”的坚冰应打破

  9月5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吴子贤接受记者采访时,态度明确地表示,宾馆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所谓的“惯例”做法也是不符合实际的。酒店既然明文规定XXX元/天,“一天”又是“24小时”。酒店要求顾客交纳24小时房费的同时,顾客有权利享受24小时的服务。如果酒店以“惯例”为借口,对顾客的住宿时间“缺斤短两”,其实就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酒店的“惯例”也应该适当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不能“胳膊肘朝内拐”光考虑自己的利益。他表示,市消费者协会曾多次接到顾客在这方面的投诉,但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市消协只是从中协调。消费者的权益是消费者自己努力争取的。在住宿收费方面受不到公平待遇的消费者,应该理直气壮地依法讨回公道。他认为,宾馆的住宿收费“惯例”坚冰应该打破。

  律师:酒店的“惯例”属于“霸王条款”

  兴东方律师事务所的秦建龙律师认为,酒店的“惯例”做法不仅对消费者有失公平,而且违反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秦律师分析说:第一,酒店明确公布的房价:XXX元/天时,已经明确计价期间单位为“天”。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也就是说,旅客住宿一天的时间应为24小时。既然约定以“24小时”计价,在没有特别约定“不满一天按全天计价”时,消费者住宿不足24小时,酒店就不应该按24小时计价。

  第二,酒店的“惯例”做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酒店的“惯例”做法实质是单方制定的不成文的格式合同。酒店的格式合同在计价时,实际上把“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强加给消费者。这样的解释,不符合“格式合同的解释应体现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因”,就是说对“惯例”有多种解释的,应做出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因此,酒店的“惯例”其实质是一种“霸王条款”。(张迪曾海涛曾龙辉 何光韦+华)

  来源:桂林生活网

  责编: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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