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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了二十年没有所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7日10:07 东南早报

  早报记者黄墩良关键词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案件回放

  争夺一栋房屋姐弟对簿公堂

  俗话说,打虎还要亲兄弟呢。姐弟之间,有什么事情非得要闹上法庭呢?今天的《以案说法》就来关注晋江姐弟俩为了他们房屋财产纠纷走上法庭的案件。

  周华与周源是亲姐弟。1974年,李某入赘到周家,与周华结婚。两人先后生育3个子女。1982年开始,周源及母亲与姐姐一家一起住在晋江市一栋新买的房屋,就是这栋住了20多年的房屋让姐弟俩对簿公堂。

  原来,这栋房子当时买后没立即办房产证,而是事隔8年后的1990年,才以李某的名义申领了房产证。天有不测风云,李某于2001年不幸去世,抛下三个孩子和刚好年过半百的妻子。

  李某去世2年后,周华认为,弟弟虽和自己一家共同生活了数十年,但他却没有房子的所有权,仍住在里面是种侵权行为。于是她向晋江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弟弟搬出占用的房屋。理由是,丈夫的双亲早已去世,这栋房子是以丈夫的名义办的房产证,应该属于夫妻两人的共有财产,丈夫离世后,应由她与孩子们继承。

  晋江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周源搬出占用的房屋,归还给姐姐。

  周源不服此判决,他认为这栋房子是他的母亲和姐姐一起购买的,那么应该属于周家的共有财产,作为周家的一员,这栋房子当然有自己的份。于是,周源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中院维持了晋江法院的判决。

  法官点评

  房屋产权证惟一合法凭证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陈鹏腾副庭长对本案进行了点评。

  我们国家对房屋实行的是权属登记制度。因此,《房屋产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在本案中,争议的房屋是周源和周华的母亲购置或者是周源和周华一家共同生活时共同购置的,1990年再以李某的名义办理房产证时,周源就应该要求持有一本房屋的共有权证,遗憾的是当时他并没有表示出任何异议。那么只要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李某,李某就是该房屋的惟一合法的所有权人。李某及其父母均去世后,李某的妻子周华和他们的子女均系合法继承人,当然也是该房屋的合法的所有权人。

  (备注:文中周华、周源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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