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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原劳保局长挪用71万公款养情妇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7日16:43 东方网

   东方网10月7日消息:身为领导干部,为满足情妇要求,多次铤而走险,挪用巨额公款71万,9月30日,鄂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原鄂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锦文有期徒刑13年。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至2002年10月,刘锦文为满足情妇李某的要求,未经该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知晓、同意,擅自以个人名义,先后11次从出纳员王某处借支“小金库”公款54.68万元给李某使用。

2000年1月10日和2001年8月18日,刘锦文指令王某将“小金库”中的8万元公款借给其情妇李某使用。

2000年3月至2003年4月21日,刘锦文还以家里有急事为由,先后4次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的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鄂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鄂州市医疗保险局、鄂州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管理局借公款。

上述三局局长均因考虑刘锦文系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借给刘公款1.5万、5万、1万、1万元,刘锦文将8.5万元全部交给情妇李某使用。

案发后,检察机关从刘锦文情妇李某处追回1万元。

法院认为,刘锦文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据悉,一审判决后,56岁的刘锦文不服,表示将上诉。

 
 
 
作者:选稿:王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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