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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对《孝法》不能简单地下断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7日17:10 新京报

  作者:王学泰

  四川省的李宗发律师日前向该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家庭关系的规定》(简称《孝法》)立法草案建议稿。这条新闻之所以引起舆论关注,可能与它带有点“以孝治天下”的意味有关。“以孝治天下”是自两汉以来为封建统治者所倡导的,又是被“五四”以来反传统的斗士竭力批判的。  

  “孝”是儒家最看重的伦理观念,儒家的典籍《十三经》中就有《孝经》,《孝经》中孔子说“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孝”被提高到治国的高度上来认识,是由古代社会性质决定的。中国古代是宗法社会,儒家思想是宗法制度在意识形态层面的反映。宗法社会中人们是由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并按照辈分及亲疏远近建构了等级秩序。在这种制度下,父母对子女有绝对的支配性,子女应主动接受这种支配,这就是“孝”。儒家把它视为最高道德,法律更注重保护它,自南北朝的北齐起,正式把“不孝”列为“十恶”大罪之一。如犯“不孝”罪,即使遇到大赦也在不赦之列。到了元代,郭守敬从历代“孝”的故事里选了二十四则特别极端的,编为通俗读本,后配以图画,这就是影响极大的《二十四孝图》,它也最为接受了现代思想的人们所诟病。鲁迅曾说,《二十四孝图》中最让他不解,乃至反感的就是“老莱娱亲”和“郭巨埋儿”。因为这些故事把“孝”提高到了极端,并把它与一般人情对立起来,否定了个体的价值。这是呼唤思想解放、倡导民主科学的“五四”志士们所不能容忍的。

  经过近一百年的思想反复,我们逐渐认识到儒家思想体系虽然是宗法制度的意识形态,但它能流传数千年之久,一定含有超越宗法、反映人性人情的普世性因素,目前许多思想者(包括新儒家)正在积极发掘它,以期促进民族文化整合,建立民族的自信心。

  李宗发提出要用法律规范公民特别是干部的“孝”的问题,对此,不能简单地否定或肯定。如果“孝”仅指尊重父母、孝敬父母,那是任何文化中全都有的,近百年来任何时期也没有完全否定过;如果指对父母的照顾和赡养,那是我们这个人口众多,又没有能完全解决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所必须的,《婚姻法》也规定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和父母要求赡养的权利;如果把“孝”作为一种评价人、乃至干部的价值体系,甚至作为评价中最重要的价值,那就值得审慎思考了。

  过去我们有过把阶级和阶级斗争绝对化的历史,把阶级归属作为社会的最高价值、乃至一元价值来认定。而且把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与阶级归属对立起来,要求出身不好的子女与父母划清界限、提倡父母子女之间的揭发批判。结果是这种做法正面的效用不大,反而败坏了社会风气,毒化了人际关系。

  我们知道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乃是“天理”,一切“人理”(社会规范)都要服从“天理”。因此唐代的《唐律疏议》中就有“同居相隐不为罪”(亲属之间可以不互相告发)的规定,现代欧美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我们不怀疑有的亲属之间揭发是激于大义,但更多恐怕是为了“大利”。因此社会要注重“天理”,“天理”所表现的是人的先天的底色,“人理”可比作后天的彩绘。只有底色洁白,彩绘才能绚烂夺目。

  这只是一般道理,如果用这个道理去立法就会遇到许多问题。因为“孝”还是属于“私德”这一范畴,而当公务员或干部掌握公共权力,“私德”好的、天性淳厚的,并不一定是能够掌握好公共权力的公务员,这就与孝子不一定就是伟大的科学家一样。汉代选官是察举制度,被乡里评价为“孝”的,可以作为“孝廉”保送到朝廷授官,人们相率而伪,留下著名的歌谣“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因此成为千古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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