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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必要专门出台“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01:53 京华时报

  作者: 来源: 摘编自《齐鲁晚报》10月7日 文/陈光明

  据《成都晚报》报道,成都一律师向四川省人大提交《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稿,建议公务员录用应以“孝”为先,即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审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对于谩骂、冻饿、凌辱、殴打、遗弃父母的,将终身不得录用和晋升,已改 正并表现优秀的,需父母推荐,方可予以考虑录用、晋升,但不得优先录用、晋升。

  这个建议稿的用意是好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何为“孝”与“不孝”?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环境就不同的人而言,“孝”与“不孝”有没有一个可行的标准?在一个人将成为公务员或晋升为领导干部时,他的父母能不能、有无能力站出来代表公众的利益并以法律的名义替“祖国的人才”说句公道话?倘若这些问题没有事先得到解决,无论立多少部“孝法”其结果将等于零。事实上,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用法律来衡量和解决的,包括属于道德范畴的孝道。

  法之所以为法,其特点之一就是尽可能明确,以便于人们理解和遵循,语义含混不清的法律制定出来,只会徒增麻烦,制定了还不如没有。建议为“孝道”立法的立足点是好的,但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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