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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本该一死最终却获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01:56 信息时报

  为破案警察扮买家设圈套 取证审讯过程欠公正最终撤诉 被控“贩毒”的何涛今日有望重获自由

  本版撰文/时报记者 黄珊

  核心提示

  线人举报有人贩毒,便衣警察假扮买家前去交易,一举把“毒贩”何涛(化名)当场抓获。然而让人意外的是,在这起“贩毒案”中扮演了不同角色的几名警察作了指证何涛有罪的证人后,并未依法回避办案,又当上侦查人员继续对其进行审讯,致使该案证据违反了法定程序,有失公正。最终,公诉机关因证据不过硬撤回起诉,被告人何涛在失去人身自由将近1年后,今天有望离开看守所。

  案情变化

  面临死刑突然起诉被撤消

  32岁的湖南人何涛近几年一直在广州做生意。2003年10月10日晚,他在广州市白云区瑶台的一家酒店被警方抓捕,涉嫌罪名是贩毒。从被抓起到今天将近1年,何涛失去了自由。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何涛的起诉书这样介绍他的案发情况:当晚8点左右,何涛在上述地点将毒品海洛因(净重370克的白色圆柱状物一块,海洛因含量为24%)以每克260元贩卖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两句话,不到100字。

  贩毒是严重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海洛因50克以上即有可能判处死刑。何涛涉嫌贩毒的数量,够掉好几个脑袋了。被警方“人赃俱获”后,何涛一直不承认自己贩毒。这意味着,假如公诉机关指证他贩毒的证据充分,何涛很可能获判重刑甚至难逃一死。

  经公安机关侦查到检察机关审查和起诉,本案进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以后,今年8月26日,检察机关却提出撤回起诉,理由是“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之后,他被转入取保候审。没有国家公诉指控便意味着无罪,何涛目前部分恢复了自由身。从濒死到重生,何涛在案中的经历可谓大起大落。

  当事人说

  帮朋友开房竟成“毒贩”

  究竟何涛是不是毒贩?从何涛口中说出的整个事情经过,却远比两句话复杂。被抓后,他在对警方的供述中这样回忆了事发过程:当天中午12点左右,有个叫“刘伟”的朋友打通了何涛的手机,说当天他有两个熟人要从北京到广州来,请何涛给他在宾馆开间房。何涛随即到事发酒店开了房间,房号是425。

  何涛说,这个叫“刘伟”的朋友跟他也不算相熟,刚认识不久。跟“刘伟”认识后,又介绍了朋友李刚(化名)给何涛。做生意就是要交际广泛,所以既然朋友提出了开房要求,何涛也乐得帮他们一个忙。当晚6点多,李刚带着一个何涛不认识的陌生男子与何涛相见。何涛一看,既然“刘伟”的朋友已到,便打刘的手机通知他,刘称“马上就到”。何涛便跟李刚及陌生男子在房间等“刘伟”。

  20分钟后,“刘伟”到了,进门时,刘的手机恰好响了。“刘伟”顺手将手里的一包圆柱形用黑灰色蜡纸包装的物品递给开门的何涛,称出去接了电话就进房。何涛把手里的东西放到床头柜,李刚让他将东西打开,何涛就打开了,一看是白色晶状物,何涛心里当时就明白了八九分。李刚试了一下白粉后说要出去,何涛也表示想出去,却被陌生男子叫住。不一会,有人敲门,何涛刚开门,还没反应过来,就被便衣公安摁住了手脚。当然,房内的“陌生男子”也“束手就擒”。而把毒品交给何涛的“刘伟”,却在便衣警察“严密布控”的酒店里从容消失了。

  真实经过

  线人报料警察演戏设局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侦破此案的广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出具了情况说明:参与整个毒案的人员,除了何涛本人,目睹何涛“验钱”、“贩毒”的证人,真实身份其实是该分局警察;李刚事实上是公安机关的“特情人员”,即线人(如其提供给警方的犯罪线索属实,线人可获得奖金)。何涛“贩毒”的线索就是李刚提供给警方的。警方接报后在事发酒店布控,由警察扮演的“陌生男子”,线人李刚则“钓”出何涛。如此设计,当晚,警方果然一举将何“人赃俱获”。

  公安办案时,以警察身份扮演毒品买家“陌生男子”的周某又参与了对何涛的审讯等侦查工作。而线人李刚更是在证言中说:事发当天,何涛主动致电他的手机称有毒品可供交易,他才将线索报告了公安。

  被抓后,何涛如梦初醒:自己莫不是掉进了设好的圈套?他极力声辩:自己接过毒品、打开毒品的行为完全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的自然反应,在打开毒品之前,他根本不知“刘伟”带来的是何物。而根据广东移动广州分公司提供的电话清单显示,当天其实是李刚主动致电何涛,并不是李刚所称的“何涛主动”给他打电话。显然,线人的证言有假。

  最终结果

  控方证据不足主动撤诉

  为尽快洗脱清白,何涛的家人为他请了一名律师。今年5月,广州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何涛向广州中院提起公诉。之后,案件经历了两次开庭。

  在庭审举证阶段,公诉机关拿出的证实何涛贩毒的三份证人证言,均出自事发时在场的两名警察和线人李刚。何涛的辩护人汤哨锋律师提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两名经历毒案的警察在案件中既然担任了证实何涛有罪的证人,就应该回避案件的侦查,否则他们就对嫌疑人何涛有了先见,有违公正。

  汤律师还指出,三名证人在证言中提到的“验货”、“验钱”等细节均有出入,加上警方没有保留李刚所称的毒品样品作为证据,不合常理;更有违程序公正的是,警方对竟然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由同一名记录员对警察证人刘某和线人李刚制作询问笔录,因此,他俩的证言获得都属非法;最后,假如本案何涛是贩卖毒品,那么把毒品交给何涛的“刘伟”为何轻松逃脱了抓捕?辩护人提出,何涛的一连串行为均是在被“刘伟”、李刚等人设计利用、蒙骗的情况下实施的,侦查机关采取诱惑侦查手段后未按法定程序办案,何涛应不构成“明知”才构罪的贩卖毒品罪。

  由于辩方的质疑,公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提交的证据都没有达到法定要求,指控陷入尴尬境地。8月26日,控方向法庭提出撤回起诉。今年8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裁定,准许广州市检察院撤回起诉。由于复杂的原因,何涛目前的状况被转为了“取保候审”。10月6日,也就是前天,何涛最终办妥手续,并有望在今天离开了看守所。

  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年以后,指控何涛的证据假如没有变化,何涛才能获得完全的自由。何涛说,那个时候,他可能会考虑国家赔偿的问题。

  名词解释

  “诱惑侦查”

  何为“诱惑侦查”?例如,在侦查陷入僵局的时候,给某特定犯罪的实施提供合理的机会,使犯罪行为暴露,这种手段在毒品犯罪的侦查中经常使用,法律通常是许可的。“诱惑侦查”尽管是一种颇受学界争议的破案手段,但近年来,在毒品、制售假币等犯罪的侦破中,我国公安机关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也使用着这种手段。但诱惑手段一旦超出合理限度,存在诱人犯罪的危险,就应禁止。因此,实施“诱惑侦查”须严格规范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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