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孝立法:拿陈腐当新鲜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03:2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陆高峰 成都一名李姓律师近日向四川省人大提交了一份被称为“孝法”的立法草案。他不仅希望四川省能为“孝”立法,而且建议“本省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审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凡“谩骂、冻饿、凌辱、殴打、遗弃父母的,将终身不得录用和晋升。已改正并表现优秀的,需父母推 荐,方可予以考虑录用、晋升”。(见10月7日《现代快报》)这种想法看似新鲜,实则陈腐,因为我国古代就已经实行过。汉代的“举孝廉”制度规定:各地地方官在辖区内,每年必须推举几名孝子和廉吏,这些人被作为人才吸纳到宫内做侍卫郎,几年后再到地方做官。由于被举为“孝廉”就等于获得了参政入仕的资格,而每郡满二十万户口才能举一个,于是,请托舞弊之风兴起,许多人就靠动歪脑筋当上“孝廉”。因此,孝廉制并不能改变汉朝最终腐败覆灭的命运。如今,又有人提议以孝为先来录用公务员,显然是不了解历史,拿“新瓶”装“旧药”。 况且,一个在小家中的大孝子,未必会是一个大家中的好公仆,如狂贪国库白银九亿两(相当于当时13年国库收入)的大贪官和珅,在当时就是有名的“大孝子”。在当今,大贪官胡长清、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在家里也是大孝子,如果按照这位李大律师“以孝为先”的选拔公务员标准,显然这些“大孝子”都应优先录用。 我国在公务员选拔招录中强调对候选人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其中的“德”已经包括了“孝”的成分,如果把“孝”单列出来作为“第一前提”,明显是多此一举。 随着我国一些地方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提倡孝敬老人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如果把孝提高到法律层次,并把孝作为录用公务员的“第一前提”,显然是夸大了“孝行”在“治国、平天下”中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