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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为“孝”立法是有益探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06:49 新桂网

  四川省成都市一位名叫李宗发的律师慎重地向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稿,希望为“孝”立法,让子女尽“社会主义亲情孝敬、奉养”义务。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审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据《成都晚报》10月6日报道)。

  传统意义上的“孝道”本质上是宗法社会的道德模式,从经济学上来说也可以说是一种小农经济的道德模式。按《战国策》的说法,“孝子之于亲也,爱之以心,事之以财”。也就是上一辈支付下一代的培养费用,等子女混出个“人样”,然后让长一辈做老太爷。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这其实是一种非常含蓄的储蓄方式,不过有一定的赌博成分,因为如果子女没混出个“人样”来,那么长一辈的下半辈子可就惨了。

  尽管现在人们不再总把这个“孝”字挂在嘴边上了,可“孝道”对国人的影响早已渗透到了血液中。“孝道”本是一种家庭伦理,而过分强调“孝道”,并将之上升为法律,无疑也就使其由以往的一种道德目的变成了一种强制性的手段,也就容易致使人们无法拓展其个体人格和良知。

  从历史上看,传统的“孝道”就是与宗法社会相配套,用“慈顺”代替着法律控制,“孝悌”代替社会保障,以此维系着宗法血缘社会的内在结构。但这种超稳定的家与国的结构,在现在的法制社会状态下,尤其是在现在的独生子女家庭结构下,再维持以往“孝道”所承担的法律控制与社会保障功能,是不现实的,也是人们所承受不起的。

  养老问题,本是社会问题,也理应由社会加以解决,根本不应与“孝道”联系一起,更不能仅仅把法律上是否规定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作为一种“孝道”的判断标准,因为法律总是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而且法律对道德的制约作用也没那么强大。尽管实际上现在我们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解决“老有所养”″问题,但这一问题的解决与建立何种社会保障制度密切相关,也与社会经济总体发展水平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因此,“老有所养”问题应当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加以解决,而不是通过为“孝道”立法就可以解决的。(辽宁李坚)

  作者:李坚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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