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南国时评:《孝法》避不开的三个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06:49 新桂网

  四川省成都市一位名叫李宗发的律师慎重地向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稿,希望为“孝”立法,让子女尽“社会主义亲情孝敬、奉养”义务。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审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据《成都晚报》10月6日报道)。

  从9月份南京市老龄委主任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不孝罪”的提议开始,人们便开始对“孝”进行了热烈争论;而本次成都律师建议为“孝”立法,更是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当然,意见是很不一致的。看来,《孝法》的立与不立,还真是值得分析讨论。

  在日渐进入老龄化社会而经济却尚欠发达的我国现阶段,讨论这个问题——延续或重振孝道——是极其急迫而现实的。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需要为此立法呢?笔者认为不妥。该设想即便有一定的价值和道理,只怕也绕不过下面三个可能的误区——甚至是陷阱。

  首先,设立《孝法》有可能导致法律的低质化。不难看出,在当今“孝”的内容更多只是属于礼仪方面的内容(除此之外的虐待行为是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中早有明确规定),所谓“常回家看看”,这只是一种被遵守或被忽略了的风俗习惯。即便一些好的风俗习惯正在逝去,如果用法律去改变的话,将显得过于横暴。而且,“百行孝为先,论心不论事,论事自古无孝子”,由于孝与不孝的界限往往是模糊的,《孝法》肯定会经常面临难以判断、无法表态的窘境。如此,法律将失却其精准性,最终导致低质化。

  当然,我国古代的“孝道”实际是属于法律之一部分的——那时,法律、礼仪、风俗、宗教等是混和在一起的,几者相结合的箴规形成了用以治国的礼教的基本内容。但正因如此,在当今为“孝”立法就可能绕不开第二个陷阱:导致公民权利受损,甚至导致社会文明的退步。旧礼教之中将孝道与法律融为一体,因其操作性上的天然难度,实际上经常会混淆私权和公权的界限,因而特别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的精神。而那时之所以将“孝道”提到如此之高,还有很强的政治功利目的———要求人们恪守孝道进而恪守森严的等级。

  再次,设立《孝法》有可能掩盖住真实的社会问题。仓廪实而知礼仪,衣食足而知荣辱。总体上分析当前的“孝道”衰落问题,除了礼教影响的日渐式微以外,毋庸讳言,也与经济发展的模式、水平和分配制度等有一定关系——不具备基本的条件,孝行便可能遭到种种挤压。但为“孝”立法,有可能掩盖住这些回避不了的矛盾。比如,在成都这位律师起草的所谓“立法草案”中有这样一句话:“父母年满60岁或病、残,无生活来源的,子女应负全部赡养义务。”对老人的赡养,确实是子女的应尽义务,但如果以现代社会的基本职责基本理念判断,似乎这一规定又未必能称得上是“天经地义”——因其有为社会推卸责任之嫌。让每个人都老有所养是社会的必然义务,社会有责任为每位老人提供生活来源。

  假如不是这样,那么当一个人没有子女,又或者子女收入太过菲薄怎么办?显然,假设真有一部《孝法》,则法律和伦理将同时陷于困境。(河北郭之纯)

  作者:郭之纯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F1中国大奖赛
《2046》公映
法国特技飞行队访华
网游天堂2新增服务器
2005新浪考研大讲堂
国庆出游宝典
“十一”缤纷车世界
全国万家餐馆网友热评
《性感文化的解析》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