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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公务员"以孝为先"逻辑困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06:49 新桂网

  四川省成都市一位名叫李宗发的律师慎重地向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稿,希望为“孝”立法,让子女尽“社会主义亲情孝敬、奉养”义务。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审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据《成都晚报》10月6日报道)。

  “人孰能不老,百事当以孝为先”,由汉开始,封建统治者就倡导“以孝治国”。在宋代提出的“八德”(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中,“孝”又居于首要的位置。这“八德”,一直影响到明清。然而,“孝”的对象毕竟只是父母,是“小家”,与公务员相对的却是人民,是“大家”。孝虽必要,但总归是属于“私德”的范畴,“私德”的好坏并不能说明“公德”的优劣。

  “公务员录用以孝为先”无疑会陷入一个逻辑困境:孝顺子孙并不一定是合格的公务员,而合格的甚至优秀的公务员也并非就是大孝子——至少是心虽孝而实不能至。

  公孙弘在“小家”内是第一流的孝子,但在“小家”之外,他却是第一流的奸臣。夏禹“三过家门而不入”,文天祥“忠而忘孝”,按照“百善孝为先”的标准,他们都是“有问题”的人,恐怕连干一番事业的机会都不会有。具体到公务员录用,“孝”是否当“为先”,关键还得看此时的“孝”属于何种“人格层面”。

  李敖在他的《大人格与小人格》一文中,对“人格”有过精彩的论述。按他的理解,“人格”分为两个层面:“大人格”是兼善天下的“狂狷”道德,“小人格”是独善其身的“乡愿”道德。检定人格的第一标准,应该是看一个人有没有“大人格”,而不是有没有匹夫匹妇的“小人格”。

  那么,“孝”究竟属于“大人格”还是“小人格”呢?这是一个没有绝对答案的问题。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按照“不事父母何事国家”的逻辑,一个合格的公务员当然得首先是孝子,此处的“孝”属于“大人格”的范畴。但是,当忠孝不能两全之时,作为国家公务员,他在抉择之时,往往又会把孝作为放弃的对象,正如夏禹和文天祥的选择一样。道理很简单:没有“大家”何来“小家”?这样看来,“孝”又似乎仅仅只是一个“小人格”。

  笔者以为,在“大人格”与“小人格”之间,正是“孝”的“骑墙”特性,决定了“公务员录用以孝为先”的悖论性。(浙江 舒圣祥)

  作者:舒圣祥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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