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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低保户应怎样尽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06:49 新桂网

  辽宁抚顺市东洲区万新街3个社区建办公房,“施工队”大部分由社区的低保户组成,去不了的就要按照社区的要求交钱。面对记者提问,社区负责人一方面称这次活动主要是让低保户响应,一方面又强调低保户都是自愿的,并理直气壮地表示,“他们拿着政府的低保钱,也应该来劳动为社区奉献”(据《华商晨报》10月7日报道)。

  低保政策是一种扶危济困的政策,是为经济困难、生活无着的群体提供生存必须的基 本条件的政策,体现了国家的温暖、社会的关爱。而权利与义务历来就是对等的,所以,享受低保也应尽义务,力所能及地回报社会。问题在于,低保户应该怎样尽义务?首先是应该尽什么样的义务。笔者认为有三点,一是应及时将家庭收入、人口变化等情况告知相关部门,便于相关部门准确执行政策;二是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应积极接受就业培训和推荐,主动谋求就业;三是在无业期间应按照规定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前两点暂且不论,单说后一点。笔者认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无正当理由都应该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但应限制在公益劳动之内,比如参加上街除雪、辖区内绿化美化、治安巡逻、公益宣传等活动,同时,还应对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局限的低保人员,以及有正当理由的低保人员区别对待,不宜强求一律。

  其次是如何尽义务。笔者认为,应该出台相关管理规范,对低保户参加公益劳动的范围、频率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劳动给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具体实施中,相关社区则要严格掌握政策,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做好宣传动员、教育引导工作,同时要耐心细致地了解低保人员情况,区别对待,力所能及地保障低保人员的权益,不应该采取罚款等非正当手段来强制低保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由此,笔者认为,抚顺市东洲区万新街3个社区的做法颇为不妥。首先是把本不属于公益劳动范畴的办公用房建设强加给低保人员,无原则地扩大了公益劳动的范围;其次,硬行规定低保人员全部参加义务劳动,显然是对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局限的低保人员的不公正,属于蛮横无理的强加义务行为;第三,不参加公益劳动就交钱,更是一种非法的、生硬的管理方式,暴露出社区管理者无偿侵占低保人员的劳动,减少本该承担的建设成本,甚至还想从中牟利的恶劣心理。因此,强制低保人员建设社区办公用房行为,无疑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区工作在方式方法上的简单粗暴。(安徽蒹葭)

  作者:蒹葭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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