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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经济普查被调查对象的一封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06:52 杭州日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精神和国务院第415号令《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我市定于2004年进行第一次经济普查。

  此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调查年度为2004年;普查的对象为:杭州市境内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全部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户。开展经济普查,可以全面掌握我市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从而为各级政府研究制 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信息服务;为各企、事业单位正确判断行业发展和市场走向提供发展依据;为广大民众正确了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自主作出就业、消费、投资等选择提供有效帮助。

  为了搞好此次经济普查,各级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将从2004年10月份开始进行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摸底,12月份开始对各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和发表登记等工作。希望各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大力支持配合普查员做好清查摸底工作,同时根据经济普查填表要求,做好相关资料整理、健全统计台账等基础性工作,认真接受各级普查机构的普查业务培训,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类经济普查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各被调查对象在经济普查中不得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等行为,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对于各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家庭隐私等信息,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将依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给予保密。对于经济普查中取得的各种资料,将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

  各级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在工作中将佩带统一印制的普查员证,做到依法普查、文明普查,同时欢迎各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进行监督和举报。

  经济普查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作。衷心希望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我们携手合作,共同搞好此次经济普查工作,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建设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衷心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杭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八日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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