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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浙江省第一次经济普查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08:51 浙江在线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4]5号)精神,我省将于2004年10月至2005年3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和填表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4年10月至12月是经济普查单位清查阶段,全省境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都应进行单位清查登记;2004年底至2005年3月是经济普查登记和填报阶段,全省境内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都应接受当地普查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及时填报普查表,个体经营户应接受普查员上门调查。

  二、经济普查按照“在地普查”原则组织进行,本省境内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按照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经济普查机构的要求,接受清查、做好填表工作。中央驻浙单位和省属单位也在所在地进行普查。

  三、经济普查具体工作由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届时,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挂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普查公务。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经济普查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报、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都不得泄露普查所取得的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浙江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10月8日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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