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酝酿新急救条例,医疗机构拒收病人罚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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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11:04 南京报业网 |
【南京日报深圳电】近日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最高可处以单位3万元、个人1万元的罚款。 在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栏,条例给出了相关处罚,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或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要限期整改外,要视情 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编辑 云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