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党内询问质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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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07:01 成都日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中共海南省委关于省委委员、省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暂行规定》近日正式出台。《暂行规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的要求制定的。《暂行规定》对省委委员、省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提出及处理程序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据《海南日报》报道,根据《暂行规定》,省委委员有权就省委全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省委全委会、省委常委会、省纪委全委会、省纪委常委会和省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提出询问或质询;省纪委委员有权就省纪委全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省纪委全委会、省纪委常委会、省纪委机关、省纪委派驻机构和派出机关提出询问或质询。 《暂行规定》确定省委办公厅和省纪委办公厅作为书面询问和质询的受理机关。省委办公厅负责受理省委委员提出的询问或质询;省纪委办公厅负责受理省纪委委员提出的询问或质询。受理机关应当对书面询问或质询进行统一登记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询问或质询的主体和内容进行审查,分别由省委秘书长、省纪委秘书长签署意见。对符合规定的询问或质询,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提出办理意见和期限,及时转交被询问或被质询对象。 《暂行规定》要求,被询问对象应当自接到询问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询问件办理完毕。被质询对象应当自接到质询后30个工作日内将质询件办理完毕。有关部门对询问或质询拒不说明、解释、答复,或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解释、答复的,由省委、省纪委视具体情况对其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打击报复询问人或质询人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暂行规定》规定,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省委、省纪委或者受质询的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重大问题,省委、省纪委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据中国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