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加班可领“三倍工资” 单位不给可以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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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08:57 胶东在线 |
齐鲁晚报济南10月8日讯(记者 杨飞越) “十一”黄金周期间,不少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反映节日期间加班加点单位没有给相应的加班费。记者就此咨询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得知,黄金周前三天加班应享300%的工资,后四天加班应至少获得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单位拒不执行的,可向劳动部门举报。 今天上午,省城某企业职工李某给本报打来电话。她说:“自从参加工作后,加班加 点已经成了家常便饭。但无论是平时工作时间加班,还是双休日、节假日加班,都从未获得过一分钱的额外报酬,国家法律法规为何得不到执行?”此外,记者也接到不少电话,反映黄金周期间不少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但很少有职工能够获得法定的加班报酬。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黄金周前3天(10月1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发不低于300%的工资;后4天(10月4日—7日)是休息日,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补休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加班费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工资/20.92(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加班天数×200%或300%。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劳动者可向各区县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针对多数职工害怕举报后遭报复的实际情况,劳动部门的人士认为,可采用职工集体投诉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部门接到这样的举报并核查属实后,会要求企业限期整改,补上应给职工的加班工资。 据悉,节日期间坚守在工作第一线的外来务工者,应该与本地职工同样享受节假日加薪待遇。但是,家政服务和保姆并不在此列。因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他们尚不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所以还不能享有节假日加班加薪待遇。责任编辑:刘晔丽来源:齐鲁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