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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院就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13:10 新闻晚报

  今天上午,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就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答记者问。

  记者:人民监督员对户籍有无要求,任期有何规定?

  检:担任人民监督员一般来说应具有上海市户籍。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三年,原则 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记者:人民监督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检:《上海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选任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岁;(四)公道正派,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五)身体健康。下列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四、律师、人民陪审员等法律工作者。

  记者:上海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有哪些人员构成,如何产生?

  检: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这次受吴光裕检察长颁发证书的上海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共有41人,大学以上文化约占61%,平均年龄50岁,人大代表有19人,比例达46%。

  根据《办法》规定和目前全市检察机关“三类”案件数量较少的实际情况,市检察院和一、二分院选任人民监督员,除嘉定和徐汇区院外,其他区县院不再选任人民监督员,下管一级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由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人民检察院聘任的廉政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及其他公民构成,统一称为上海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

  记者:对于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接受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检: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院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意见书和案件材料后的十五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通讯员施坚轩 记者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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