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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网络肖像侵权案宣判 被告不构成故意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13:56 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 王巍)听到法官宣判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诉讼费时,坐在原被告席的双方当事人都沉默了一阵,然后表示考虑上诉。今天上午,崇文法院对网络第一起侵犯肖像权案进行了宣判。

  宣判现场

  上午9时整,法官将原告孙小姐的律师和被告安先生及其律师传唤到法庭进行最后调解。

  9时15分,法官走出法庭向楼道里等候的记者表示,调解失败,今天要公开进行口头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安先生将孙小姐的裸体艺术照登在了自己的网站上,对孙小姐照片肖像权的使用载体是通过数字的传播,虽然双方签订了拍摄协议但仍属于约定不明,双方都有责任。法院最后认定安先生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侵权,但主张安先生撤掉网站上孙小姐的照片。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1008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对于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等要求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据原告孙小姐的代理人陈律师介绍,2002年12月底,经朋友介绍,孙小姐与摄影师安先生签署了一份拍摄协议。安先生免费为孙小姐拍摄一套人体照(9张)和一套生活照。拍摄后,安先生将两套完整的照片送给孙小姐,底片由安先生保留。

  2004年,孙小姐听朋友说自己的写真照片被传到了安先生的工作室网站上。孙小姐遂告上法院,要求立即删除上网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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