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倡为女职工投生育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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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14:38 法制晚报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征求市民意见 明确企业为女职工投生育保险是法定责任外地户口享同等待遇 本报讯(记者王巍李洁) 昨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在法制办网站上向市民征集 意见。《草案》规定,今后,北京市企业所有女职工,不论是否具有 北京户口,都将依法获得生育保险金。据悉,这一点在全 国尚属首次。如果晚育,不仅产假可增加30天,还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相关待遇。四部分组成生育保险 《草案》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等 四部分组成。 《草案》明确指出,生育保险费由企业以本单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 ,以0.8%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免付生育费用 《草案》规定,生育保险基金要确保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 遇。 按照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年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期 限计算。享受生育津贴后,企业不再支付女职工同期产假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以及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 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个人不负担。 职工领取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等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报销手续。 企业漏缴 要受处罚 《草案》规定,定点医疗机构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可处以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同时,企业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 北京市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 事人可以处以骗取金额两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 违规可罚2万 第二十三条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 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四)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 (五)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外地户口享同等待遇 《草案》明确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本市行政区 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指出,企业招用的非本市户口职工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享 受待遇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 五种情况 职工埋单 记者注意到,《草案》第十七条指出,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 付: (一)不符合国家、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定点医疗管理规定的; (三)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职工生育期间发生合并症的(分娩期除外),其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 链接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 经济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 主要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待遇两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