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机动车撞人负全责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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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03:44 时代商报 |
办法》立法听证报告于10月9日公布,就9月3日举行的立法听证会情况进行了总结。 针对“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等争议比较大的条款,听证报告根据听证陈述人对第一项听证事项发表的陈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规草案作出修改。 报告指出,16名听证陈述人中,有15人次对第一项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其中有8人认 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负全责,不合理、不可行。对于第一项听证事项,法制委员会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本市地方立法应当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进行细化。根据听证陈述人对第一项听证事项发表的陈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规草案作出修改和完善:增加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定的条款。增加一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细化等。此项意见和建议,将提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时予以充分考虑。据中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