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否了“机动车撞人负全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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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06:04 深圳商报 |
北京否了“机动车撞人负全责” 将根据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本报北京10月9日电】(深圳商报记者徐香梅)前一段时间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机动车撞人负全责”事件有了最新进展,今天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外透露,经过对上个 月举行的北京市新交法立法听证会的总结,就“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等争议比较大的条款提出了修改和完善建议。修改后的建议是,机动车撞人不再无条件负全责,而是根据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据悉,根据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发表的陈述意见,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规草案作三个方面的修改和完善。 一是增加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定的条款。并明确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增加一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细化:1.是要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2.是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细化,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原69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而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徐香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