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负全责”需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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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06:36 齐鲁晚报 |
本报北京讯 9日,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公布了《北京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报告,就9月3日举行的立法听证会情况进行了总结,并就听证事项中争议比较大的条款———“机动车负全责”和“自行车载人”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根据听证陈述人的陈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规草案作3个方面的修改和完善: 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增加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定的条款,并明确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无错按最低比例赔。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细化,首先明确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司机不报案负全责。 (《京华时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