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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公开定下规矩:借读费助学金收支要见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08:46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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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教育系统校务公开定下规矩;违者由学校或上级追究责任

  新快报讯(记者 陈晶晶)捐资助学费、公费出国经费、学校创收等“敏感”的收费今后都将要公开。广州市教育局昨日下发《广州市教育系统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校务公开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广州市教育系统1999年起实施校务公开,但校务公开仍流于形式,普遍存在领导责任、岗位责任、奖罚机制等不够明确健全、相互推诿等问题,昨天下发的《实施意见》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等作了细化,共列十项,并明确适用于广州市各级各类学校(含民办)和教育机构。《实施意见》要求,各学校要结合各时期的实际提出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做到公开事务,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并坚持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经常公开、定期公开,避免信息过期和信息无效。

  《实施意见》还明确,校务公开基本通过召开教代会实现。学校每年应召开不少于一次的教代会,将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和财务报告,涉及广大教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干部评议等重大的校务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和通过。如有特殊的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此外,学校还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党政工联席会、校务委员会、民主党派座谈会,通报、交流推行校务公开的情况。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制定的新政策、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不定期举行咨询会。每期设立一个中心议题,由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与教职工进行交流咨询,并将重大的校务在校园网、校报(刊)、公告栏、宣传窗公开,设立意见箱及时收集意见和建议。学校还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将一些重大事务以公开形式征求教职工意见,并设立接待日,定期由校领导、行政人员、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轮值,听取教职工、家长、社区有关人员对学校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实施意见》规定,校务公开实行追究责任制。对公开失实的有关部门和学校责任人,由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实施追究责任。

  校务公开十项内容

  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规划及实施方案、重大问题的决策;

  教师干部聘用、职称评定、晋级晋职、评先评优事宜;

  学校事业费预决算、财务收支情况,借读费、捐资助学金收支情况,会议费、招待费、福利费、公费出国(境)经费来源及支出情况,学校创收的情况;

  大宗物资采购事宜和学校基建招投标、大型维修项目情况;

  教育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招生考试事宜;

  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保送生、特长生、奖学金、困难生减免学杂费等有关事宜;

  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奖惩、分配方案和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的事项。(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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